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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也要看:律师先了解这些,才有资格谈网络营销

来源:网律营管 作者:律叔 浏览: 时间:2019-06-21

我们常说要从传统营销思维转变成互联网营销思维,但做了这么久的网络营销,我们是否有认真思考过,网络营销方式与传统营销方式究竟有什么区别?为什么网络营销值得推崇?

我认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它能帮助你找出网络营销的意义,提升网络营销的效果,并从中探索出一套可行的网络营销理论。

 

以下是我梳理总结出网络营销异于传统营销方式的点:

 

1、获取案源的途径大不一样

 

传统营销获取案源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熟人圈子、口碑宣传、团队协作、人脉关系。特点是转化率较高,委托代理的可能性较大,但能获得的案源线索较少,难度系数更高。

 

网络营销主要也有四种:搜索引擎、法律门户网站、社会化媒体、律师个人网站。特点是转化率虽然比传统途径低,但胜在案源线索非常多,并且可以通过技术和营销手段提高转化率,做得好,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因此网络营销要重视促成“转化率”,但急不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站在客户角度,用心优化营销思路,重视客户体验和品牌形象塑造,善于引导客户参与互动,积极维系与潜在客户的关系,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是做好网络营销的秘诀。

 

2、服务方式创新

 

网络营销在法律服务方式上的网络化是一种创新——律师通过网络技术或手段,在线为客户提供迅速、便捷的法律服务、法律咨询解答。

 

另外,这种网络化的服务方式带来的同时也是办公便捷化方式。用户只要产生需求,就能马上上网查资料,与对方连线即时互动,开展法律咨询。而从律师角度来说,可以通过网络远程解答或处理。网络营销甚至还融合了无国界、快速便利的优点,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相对低廉的纠纷解决渠道,这因此才能引领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发展趋势。

 

3、法律服务内容细分

 

互联网营销最大的优势是拥有用户“大数据”,律师无论是做法律门户网站广告还是搜索引擎优化,还是网站营销,都可以从第三方平台上清楚地了解到受众问法找法的大现象以及法律咨询的专业类别,从而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宣传自己。

 

网络营销是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客户的工具,也是精准有效推广自己的方式。

 

4、网络营销更“显性”化

 

律师营销有隐性和显性之分。

 

隐性营销是指律师通过自己的言行,专业能力、做人、品德、服务态度来赢得口碑,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市场是最稳定的。

 

显性营销是指律师主动出击,利用电视广播媒体、报纸、网络等主动指向性的方式去推销自己,争取案源,希望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是目前业界较喜欢的营销方式,广告营销、网站营销、公益诉讼活动等均属显性营销方式。

 

目前来说,显性营销会更受推崇,因为时代不同了,光靠隐形营销已很难快速前行。现在我们所处信息时代、传播时代,更是眼球经济时代,“关注”就可能带来生产力,这就是传播的魅力。由此,我们不得不关注显性营销,关注网络营销了,你不改变,时代也会推动你改变,你坚持自我便被推倒碾压。但隐形营销也并不能被摒弃,这是一种保障长远发展的根本。

 

按概念划分,传统营销大多偏向隐形营销,而网络营销更倾向显性营销,但随着营销技术的进步,显性与隐形相结合更适应网络用户需求。用主动、明显的方式推广,在推广内容中融入隐形营销,如律师的专业能力、细致的服务方式、对待客户及案件的态度等,让营销效果达到最佳!

 

5、法律服务对象年轻化

 

计算机和互联网是时代产物,青年律师容易接受新事物,掌握新技能,他们往往是网络营销的实践和受益者。而作为一个不可能完全脱离线下服务的行业,法律互联网化是在增加自己的受众人群,而不是在替换、摒弃;因此律师营销是在增加营收。

 

服务对象的年轻化也意味着仅凭专业能力和知识或许还不够,形势迫使律师去掌握计算机和互联网一点的软硬件基本知识技能。还有,互联网化趋势也带动了律师协作多元化。不同单位、地区、专业律师直接开展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团队作业,也是一种可实现的延伸。

 

营销思维的核心问题并没有改变,但因时代变革,有了新方式方法,律师们只有多去了解不同,才会归纳总结出网络营销的精髓,推导出最有效的营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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