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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营销:有所为有所不为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7-03-10

一、律师营销的意义

 

律师如医生,医生救治人体之疾,律师治理社会之恙。患病就得求医问药,故医生和医院或许并不那么需要营销。不同者,律师需要营销,因为,百姓往往不懂“行事必须顾问律师”的道理。

在当下,律师营销之意义有四:

一为公示。律师通过营销“使人知”,知道律师及律所。名片、网站、招牌、微博、微信等,莫不为此而生。

二为展示。律师通过营销“使人信”,信任律师及律所。网站、微博、微信、宣传画册、对外培训、参与公益等,通过“讲自己的故事”,或隐或显地发挥这一功能。公示与展示,既可方便当事人选择律师,也可扩展律师的案源路径。正如,爱得华•普尔(Edward Poll)所言,律师营销意味着赢得和保持客户。

三为适应。在互联网时代,诸多行业都已发生翻天覆地之变化,律师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不得不转型适应。

四为启蒙。律师通过营销使公众明白“习法如同习武、不为害人但可防身”的道理,知道“律师兴则国家兴”的缘由,领悟“法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理解。为公示而营销是初阶,为展示而营销是提升,为适应而营销是应变,为启蒙而营销是担当。

 

二、律师营销的几个结合

1、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

 

广电报刊、行业杂志、宣传画册等传统媒体是律师惯常的营销平台。而在新媒体时代,律师通过建设自己的网站、微博、微信,甚至APP等,通过新媒体的海量数据、分秒神速以及互动手段,使法律服务方式多样化、时时化、方便化,把客户发展成粉丝,把粉丝发展为客户,不仅扩大了“朋友圈”,也可增强与客户之间的粘联度。

 

2、整体营销与个体营销结合

 

不同律所专业程度不同,不同律师服务水平也有差别,因此,就律师行业而言,实则难以实现标准化或者资质化区分。委托人选择代理人时,有信赖律所之声誉与排名者,有看重律师的专业与技能者,有考察过往之经历与业绩者,有审查当前之表现与策略者,因而,律所品牌提升与律师口碑相传,历史成绩展示与未来行动规划,都可以成为律师营销中之重心。

 

3、热点追踪与见解营销结合

 

科技使新媒体平台多元化、圈层化,各类社会热点事件层出不穷,一浪高一浪。律师群体可凭借新媒体之便利,关注自己专业能力可及的热点事件,筛选信息,法眼审视,法律思维展示,一家之言陈述,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评判或妥当选择。对于热点事件,虽有不同见解,但律师的使命终归在于实践法律的精神,而非迎合大多数人之“偏见”。

 

4、专业水平与大众认知结合

 

律师是专业人士,律师营销需调和专业阐释与大众传播之矛盾。某建筑行业的民企老板感叹,法律顾问递送的专业刊物并非他不想看,而是阅读有障碍。律师营销中的专业展示,通常需化复杂为简单,化腐朽为神奇,于平淡见真知。在快速阅读时代,以平实的语言、简明的图表、活泼的形式来推销自己的专业技能,让受众轻松快乐地阅读,才是有效的服务与到位的营销之有机结合。

 

三、律师营销的宜与不宜

1、宜真实,不宜忽悠闹腾

 

法务之本在证据与法律,证据之首在真实,法律之首在理性。穿梭于证据与法律之间的律师,必须以值得信赖的形象示人,以包含理性的言辞服人,为此,律师营销应当尽量追求真实。营销有技巧,也有规矩,真话未必都说,但至少应避免谎话张口就来。诸如“重庆小面50强”这样的招牌不宜为律师所用。

 

2、宜得体,不宜哗众取宠

 

法律是严谨的文本,律师乃优雅的职业,因而律师营销必须得体,不宜单纯以戏谑、调侃等哗众取宠的方式吸引眼球,而应以理性的思维去引导和感染受众,以专业、诚信、忠诚、负责的态度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维护整个行业的形象。律师不宜宣称“广告做得好,不如本所律师好”。

 

3、宜有风骨,不宜堕落献媚

 

律师本属精英群体,无法回避是非曲直表态,律师应站在法律一面,站在当事人合法利益一面。律师自身的形象良好、妥当发声、立场坚持、本色尽显,可得构成良好的营销。律师爱财,取之有道,不得唯利是图。对于并无直接利益的公益事务,律师应有适当的奉献精神。律师营销不宜号称“有求必应”、“追债必胜”、“私家侦探”、“婚外情解决高手”、“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等。此外,在实践中,个别律师恶意低价竞争,最终难免自贬声誉。

 

4、宜专业有内容,不宜有声音无硬度

 

律师是典型的专业人士、智力提供者,因此律师营销应重视“分享”,靠质量取胜,靠专业突围。同行不易被“忽悠”,但若法律同仁都从心里说你好,那你一定是真的好。任何好的或不好的名声,往往都是率先从行业内部传播出去的。假设行业内的专业人士以及不同行业的社会精英都期待与你合作,争取成为你的客户,那一定是营销的高境界。为使律师营销专业又有内容,恐怕需要律师自己的知识管理与营销专业人士的技巧运用相结合。

作者 | 侯国跃 坤源衡泰管委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 | 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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