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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5-03-13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三年多以来,据非官方的不完全统计,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比例不到20%,而在代理死刑复核的律师中,北京律师超过80%以上。而据死刑复核法官反映,死刑复核律师的水平及服务质量不容乐观。为此,提高死刑复核律师的业务水平,是全国律师、特别是北京律师的当务之急,而学术上对死刑复核律师实务的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所作为一家专业承办死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笔者作为最早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目前也是在最高法院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数量和不核准数量最多的律师之一,在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召开之际,总结三年多来承办的几十件死刑复核案件积累的经验,对死刑复核实务进行专题研究,希望对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一、死刑复核律师的阅卷权问题 

三年多以来,实践中没有过让死刑复核律师阅卷的先例,而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找不到任何明确的律师有权查阅死刑复核卷宗的相关依据。因此,阅卷问题只有死刑复核律师自行解决。而我们的操作经验是:如果一二审案件的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家属委托的,则直接通过被告人家属找一二审律师协助,从一二审律师处复制或借阅案件卷宗,三年多来还没有遇到过一二审律师不配合的情况,毕竟其收过被告人家属的律师费。但为了防范风险,最好不要让被告人家属接触到案卷材料内容,现在对于律师是否可以将卷宗给被告人家属查阅复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全国却有律师因复印卷宗给被告人家属而被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追诉的案例。因此,被告人家属联系好后,可以由死刑复核律师直接与一二审律师联系复印卷宗。也可以由一二审律师复印好后直接用特快专递寄给死刑复律师,或由一二审律师密封后由被告人家属转交给死刑复核律师。 

而对于极少数的一二审律师是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家属也不认识一二审律师的情况,最后由死刑复核律师直接与一二审联系,绝大多数的一二审援助律师会予以配合。 

对于死刑复核律师如何复印卷宗的操作办法,山东以及贵州省律师协会最近分别先后出台的操作办法是由受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向原一二审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调卷函》,一二审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予协助。这种“公对公”的操作方式在理论上表面可行,在实践中却很难操作,效果不佳。毕竟律师事务所之间是相互独立的,而不象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有领导关系,《调卷函》比较便宜于操作。而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对这种“公对公”的《调卷函》,原一二审律师事务所很少“买账”,很少配合,并且对其也无制约,其法律上没有配合协助义务。最好还是根据中国人性格的特殊国情,通过被告人家属找原委托过的一二审律师个人来予以帮助配合更容易实现,很少遇到不予配合的情况。 

二、死刑复核律师的会见权问题 

我经常在不少媒体及网上看到不少同行抱怨死刑复核案件中无法会见被告人的问题。死刑复核律师是否有权会见被告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大家应当注意的是也没有任何禁止律师会见的规定。我们三年多来承办的几十件死刑复核案件中,所有申请会见的被告人最终都得到安排会见。对于会见中所持的法律手续类似于二审阶段的律师会见,我们也是提供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授权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以及律师执业证。绝大多数的看守所都会顺利安排会见。对于极少数的看守所,可能因为很少遇到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申请会见的情况,他们拿不住政策及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自我的安全,会提出不让律师会见的说法。他们大多数的理由是:一种理由是二审是终审,案件已经结案,律师无权再申请会见。但这时律师应当耐心向看守所民警解释:“二审裁决上会同时写明,本死刑判决或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就是二审的死刑判决或裁定其实并不是生效的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终还需要最高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会有很大比例的案件因不核准而发回重审,因此,自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后,所有二审终审的死刑案件都要报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权来提审被告人,律师也有权来会见被告人。”这样耐心解释之后绝大多数的看守所都会觉得律师的解释合理而都会同意会见,我在北京市看守所遇到过二次这种情况,经过解释后都顺利安排会见。还有另一种比较常见的不让会见的理由是,安排会见需要办案机关,也就是让最高法院同意后才能安排。这种情况属于无理说法,相关法律规定在法院诉讼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并不需要法院批准,看守所的这种要求没有依据,这种拒绝会见的理由在一二审诉讼阶段律师也会遇到,律师通过有理有节的维权大都最后也会得到解决。今年3月份我曾在浙江温州的某看守所就遇到这种情况,看守所并明确向我表示他们从来就不让死刑复核阶段的律师会见,他们还说过去遇到这种情况,经请示浙江省高级法院刑庭,明确表示不能让律师会见,就在我申请会见的案件中,看守所再次当场打电话到省高级法院刑庭请示,也明确表示不让会见,并把省高级法院刑庭的电话给我让我直接与省高级法院刑庭联系,法院也明确告诉我不能会见。我向看守所解释,二审结束之后,案件的办案机关是最高法院而不再是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无权禁止律师会见。我经过找到看守所所长耐心解释,最后我成为了这个看守所第一位被同意安排会见的律师。关于这个曲折的会见过程我曾写成《一位死刑复核律师的捍卫会见权纪实》在网络上发表。 

三、申请约见死刑复核法官以及向最高法院递交律师书面意见操作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此条为死刑复核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当面向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何申请找到案件承办人,如何申请约见承办法官却一直困绕很多律师同行的问题。 

1、如何约见承办法官 

首先应了解最高法院刑庭的内部分工,最高法院共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刑二庭专门负责审理全国的所有经济犯罪、外国人犯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特殊类型的死刑案件的复核。而其它四个刑庭分别按地区分管全国不同地区的死刑复核案件。但要注意的是从2010年起各个刑庭的管辖省份作出了新的调整,不再同于前三年的划分。按省份以及案件类别划分管辖是一个大的原则,不排除有时为了平衡各个庭之间的案件数量过大的差距,有时会将有些案件的管辖在各个庭内进行调整。但不管如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通过打电话到各个刑庭的内勤处,基本上可以确认到案件是否已经到最高法院,以及案件是否在他们庭受理。 

2、约见法官的地点 

不少律师都不知道约见死刑复核法官的地点,首先刑庭不在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法院本部办公,因此,不少律师跑到最高法院本部是约见不到法官的。最高法院刑庭的办公地点在位于崇文门的北花市大街9号,但是原则上这里也约见不到法官的。但近一年多来,刑三庭的案件基本上在这里能够约见到。其它庭比如刑一、刑四庭的有时有极个别的案件在这里我们约见过,但绝大多数案件在这里是约见不到的。 

大多数案件申请约见法官需要到位于南四环肖村河桥西北角的小红门乡红寺村的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首先凭一二判决书进行登记,然后等待通知法官接待面谈。 

3、提交律师书面意见特别注意的问题 

提交律师书面意见和当面向承法官陈述律师意见是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核心工作,对决定案件的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此程序中律师所注意到的问题我再作进一步深入的介绍: 

首先:关于提交给最高法院的律师意见的文书的名称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有不少律师同行是以《辩护词》的形式提交,包括山东省及贵州省律师协会出台的指导意见都错误将死刑复核中的律师称为辩护人,错误地将书面意见称之为《辩护词》,而我认为,《辩护词》的名称是错误的,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一致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而是类似于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批程序。不存在检察的机关的指控,没有指控就不存在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类似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不能称之为辩护人。因此,我认为,按照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此文书的名称定为《律师意见书》。 

第二、《律师意见书》中应当尽量提出新的意见,一二审中已经提出过的辩护意见不用再提。 

每次我在约见死刑复核法官面谈时,几乎所有的法官都会说:过去提过的辩护意见就不要再提了,请尽量提出新的意见。因为复核程序中二审法院会将全案材料报送到最高法院、包括合议庭及审委会的内部讨论意见等律师不能看到的书面材料。因此,死刑复核律师尽量不要重复过去的意见而要尽量提出新的律师意见。 

第三、《律师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律师应当围绕二审裁判,从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因为死刑复核的核心工作也是要求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量刑关”、“程序关”,2009年不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是因为证据的原因,而三分之二是因为政策及法律适用的原因。因此,律师也应紧紧围绕以上方面提出律师意见,才能提高成功率。 

第四、律师约见承办法官时,应准备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一二审判决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函等文书证件。法官接待完律师,会让律师在接待笔录上签字,笔录上会有法官的名字,这样律师就知道承办法官。另外,提交书面意见之后,按程序法官应当给律师出具收到律师材料的证据材料清单。上面会有接收法官的名字,也会让律师签名。这份清单是律师工作的证明,可以向当事人证明律师所做的工作。 

第五、如果因故不能亲自约见到承办法官的,律师也可以用特快专递将《律师意见书》及相关法律手续寄到相关刑庭收,邮件表面应注明案件名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中伟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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