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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信公众号运营的禁忌与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3-06-17

  一、法律微信公众号运营的禁忌

  (1)、骚扰用户

  公众号订阅者,通常没有闲情逸致或是拥有足够的耐心去阅读你推送的法律资讯,频繁的服务营销信息的推送,只会让订阅者反感。

  试想,一个微信用户若是订阅多个公众号,一个公众号每日发送一条资讯,对于用户而言,每天迎来的将会是信息的狂轰滥炸,这是很难忍受的现象。再者,法律服务需求本就是触发性需求,当用户的需求被触发时,你不求自来,当其需求未被触发时,你的信息推送只会让用户反感。

  腾讯亦明确的向外界强势的传达了打击营销号、阻击骚扰信息的信号。

  建议,尽量避免向用户推送图文、语音信息、视频信息,避免骚扰用户。但是,是不是这意味着永远不要向用户主动推送信息?不是。腾讯对于微信公众号的处理策略是将其放至一个统一的微信公众号的分类里,用户只要打开这个公众号的分类,才能看到你的账号,在微信通讯录里不能直观的展现你的公众号的。这时,你就要考虑富有策略的向用户提示这个法律微信公众号的存在,避免你的公众号被遗忘在微信通讯录的二级分类里。一个月推送一条你精选、对用户具有价值的、能够触动用户某些神经的信息,将变得有所必要。(当然,此处所言一个月的期间,并非定数,具体由运营者自己把握。)

  (二)、用户在,你却不在

  如果被触发需求的咨询者进行提问,遭遇的却是服务方的缺

  位,咨询者在独享被冷漠之后,将会由你公众号的订阅者变为其他公众号的订阅者。除非你放弃运营,否则,建议至少你应抽时间去微信上善待一下你忠诚的订阅者。即使你在特定时间区间内缺位,若你没有放弃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建议你可以通过有效的微信公众账号设置向用户自动提示,或将订阅者引导到你的电话上进行电话咨询,或引导用户获取有助于解决其问题的价值关联讯息,等等信息反馈策略,让用户感受的尊重感和存在感。

  不得不说的是,律师业务繁忙,随时猫在网上对咨询者待命不现实,以致于不能及时登陆网页对咨询者提供法律意见是常有的事情。针对这个问题,我和@法搜搜CEO张静松合作设计了一个解决方案,某种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即但凡接入法搜搜网开放平台的微信公众号,该微信号的运营者无需登陆PC端微信公众平台网页,直接可以在手机端的微信上实时接收咨询者提问,并即时做出解答。现在已有多个法律微信公众号接入,反馈还不错。这点,我要感谢技术奇才静松兄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二、法律微信公众账号运营的注意

  (1)、一般而言,法律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要么关心公益,要么关心法律咨询的业务转化。对于后者,如果着眼点不是移动互联网端的法律电商,则需要考虑从在线咨询到电话咨询进而到现场咨询的逐级转化,一者是,现场咨询永远是最有效的咨询方式,对咨询者贡献的价值最高;二者是,从业务的转化率层面而言,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在线咨询的业务转化率逐层递减。这点,是需要法律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要考虑的事情。

  (2)、如果法律微信运营者的诉求是法律电商,则要考虑用户体验与高效、人性化的交互方式。不要指望着用户直接从你微信公众号付费定制法律文件并付费,即使你真的可以为用户创造价值,这也不是很现实。交互即是沟通与交流(法律需求的深层判断、把握与满足),并实现信任(专业与诚信的双重标准)。

  (3)、尊重产品设计的自然理念。无论你的法律微信公众号采取的是编辑模式还是开发模式,在产品设计方面(即使编辑模式下的微信公众号也可以一种法律产品),要讲究自然理念。通过这种自然理念,增进服务提供方端与服务需求端的对话、交互体验,这尤其是着眼于法律电商的运营者在产品层面需要极其重视的事情。那么什么是自然理念呢?自然理念是是一种与自然对话的能力与理念,是避免专家思维与一厢情愿思维强制的一种思想。

  例如,为微信公众平台上,你让用户从较为专业的法律术语分类里去选择企业法律事务和公民法律事务,未免有所勉强,但是当你换个角度从用户的角度,采取逆向思维的直接从企业法律事务和公民法律事务去引导判断用户需求,就会给订阅者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因为这符合自然理念。因为企业法律事务和个人法律事务含义,对于用户而言,不言自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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